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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文件出炉!鼓励商办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来源:房天下综合 2020-09-08 18:11:46

[摘要] 我国租房市场终于迎来立法规范,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我国租房市场终于迎来立法规范,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涉及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共8章66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业内分析,条例未来推出后,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常态化,尤其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

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文件出炉!鼓励商办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看点1:鼓励商办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看点2:规范押金收取返还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看点3: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另外,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文件出炉!鼓励商办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看点4: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房租贷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看点5:出租人不得擅入租赁住房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看点6:不得出租非居住空间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7:规范经纪人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七)赚取租金差价;(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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