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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和顺利开展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期,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登记细则拟规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登记细则拟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二)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金平、龙湖、濠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本次按“总登记” 模式开展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未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原则上按现状登记,对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已分别依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无需颁发新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登记细则还拟规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和“符合乡村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
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针对如何进行违法用地处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以及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问题,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确权登记细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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