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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所称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是指由市政府投资筹建和销售,产权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销售的经适房上市交易,适用《征求意见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适房管理工作,按规定收取相关价款,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不动产权证的材料。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经适房交易、不动产权证件办理及基准房价核算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经适房交易有关税收取。
购买经适房满5年
产权人交纳相关价款可上市交易
《征求意见稿》提出,购买经适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不动产登记证件的,产权人可以按基准房价25%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件。不动产登记证件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人还应当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部门补交地价款。已购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应当在购买其他住房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件或进行上市交易。
四种情形不得上市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
(二)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三)未按第五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经适房上市交易
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适房上市交易,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高于基准房价的,政府不予回购;低于基准房价且不属于“不予回购”情形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按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回购:
(一)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危险房的;
(三)除原价回购外,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高于基准房价下浮20%的;
(四)存在抵押、债务纠纷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回购的其它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一)产权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
(二)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产权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
(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回购的经适房
作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回购经适房的,对购房人投入经适房的室内装饰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回购的经适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配租。政府回购经适房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经适房产权人在补交相关价款后上市交易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作为公租房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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