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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介管理办法拟更新: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来源:房天下 2017-09-05 15:01:00

[摘要]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近日完成了意见征集。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近日完成了意见征集。

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义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及处罚方式。与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本版在设立条件、服务项目明示以及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增改、删减。

《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具体数量及其相应证书类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管理实际确定并公布执行。此前版本要求,机构应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经费,且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明示下列事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以及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涉及经纪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质量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此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六、七条为新增事项:

(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以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人员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六)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七)为虚假交易、瞒报成交价的存量房交易提供网签服务;引导、诱导本机构促成交易的当事人以自行交易方式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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