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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汕头日报 2017-08-31 10:20:00

[摘要]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近日,汕头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该《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近日,汕头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该《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汕头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其中,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按40平方米左右控制并不得超过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申请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以本人为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提出,户籍属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可选择申请市本级的公租房保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公租房保障;户籍属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按照实际家庭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由市实施机构受理、审核;

租赁补贴的申请实行工作日受理方式;实物配租公租房的申请实行不定期受理方式。市实施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区(县)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公租房两种方式实施公租房保障。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两种保障方式中明确选择一种。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按季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应当通过银行直接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3年,自签订协议次月起计算;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1户家庭只限承租1套公租房。公租房租赁期限为3年,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次月起计算;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办法》规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含本数)或者累计6个月(含本数)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买卖、转借、转租公租房的;利用公租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擅自装修或者改变公租房原有结构,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严重毁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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