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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市(含区县)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 缴存基数为22090元,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各为2650元(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即2016年度我市 缴存基数22090×12%)。
汕房金通〔2016〕1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
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职工各5%至12%, 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我市(含区县)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 缴存基数为22090元,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各为2650元(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即2016年度我市 缴存基数22090×12%)。
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直接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调整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754-88328034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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