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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其中人才引进的主要包括以下两项人群: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自华侨试验区挂牌之日起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
近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三项人才政策的通知,包括了《华侨试验区新引进人才双补贴暂行办法》、《华侨试验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和《关于鼓励华侨试验区企业在高校设立奖/助学金的资助方案》。
其中人才引进的主要包括以下两项人群: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自华侨试验区挂牌之日起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
根据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民币24000元,分2年发放;
2.博士:人民币48000元,分2年发放。
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民币30000元,分2年发放;
2.博士:人民币50000元,分2年发放。
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引进人才为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华人并持有合法工作许可证件(证明)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金额均上浮30%。
同时,申报住房补贴的新引进人才须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合法有效的购房或租房证明文件(材料)。每人只享受一次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对比之前汕头市委印发的《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出「人才新政三十条」,当中对于住房补贴这块,补贴的金额是基本一致的,「人才新政三十条」住房补贴对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每人2.4万元,博士和高级职称的每人4.8万元,属制造类企业引进的硕士和博士补贴翻番。
示意图
华侨试验区新引进人才双补贴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委《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华侨试验区”)引进人才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层次,推动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结合华侨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双补贴”指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登记地址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的独立法人,从事汕华管委〔2017〕87号文附件2《都市产业分类表》所列产业类型的企业单位;
2.登记地址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的事业单位;
3.驻地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公务员单位。
第四条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引进的人才,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缴交社保起始时间在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且在本办法正式印发之日后),或自华侨试验区挂牌之日起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且申报时仍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工作;
2.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单位工作12个月及以上,并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第五条新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民币24000元,分2年发放;
2.博士:人民币48000元,分2年发放。
第六条新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民币30000元,分2年发放;
2.博士:人民币50000元,分2年发放。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引进人才为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华人并持有合法工作许可证件(证明)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金额均上浮30%。
第八条申报住房补贴的新引进人才须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内合法有效的购房或租房证明文件(材料)。
第九条若新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汕头市出台的生活补贴或住房补贴类人才政策,就高不重复。
第十条新引进人才每人只享受一次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新引进人才由本单位缴交社保满12个月即可向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人才工作办公室(简称“人才办”)申报双补贴申请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通过新引进人才资格认定,可领取50%补贴资金,领取剩余50%补贴资金时,申报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须满24个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1,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从华侨试验区官网(http://hqsyq.shantou.gov.cn/)下载并填写《华侨试验区新引进人才双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2),将第十二条附件1-1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验;
2.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以单位名义汇总,下载填写《华侨试验区新引进人才双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1-3)、《华侨试验区新引进人才双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1-4),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附件1-1要求的申请材料,一并集中报送人才办;
3.人才办负责接收单位申请材料,并自材料接收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将初审“未通过”及理由依据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4.人才办在所有申请初审完成后,按照程序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和资格认定,对通过审核和资格认定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上报管委会办公室,并于华侨试验区官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个人)》(附件1-2)、《申请表(单位)》(附件1-3)、《资金审批表》(附件1-4)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华侨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所在单位代扣税后分配至申请人,并将分配证明材料递交至人才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申请人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通报市有关部门,录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享受华侨试验区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已获得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企业所有人员享受补贴的资格,录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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