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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人民政府近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近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办法》。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了补缴地价款标准。“三旧”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情形补缴地价款: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或合作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40%。
(二)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40%。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时申请直接按新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的,应先按原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地价款,在此基础上再按新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用地改出让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67号)第七条规定计收,按新规划条件应补缴地价款按上述第2种情形计收。
(四)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用于建设农民公寓和公共福利设施的无需补缴地价款外,按新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5%计收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无需补缴地价款。
(五)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包括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0%计收补缴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5%计收补缴地价款。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实施改造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缴地价款。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批准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的,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公共福利设施无需补缴地价款外,按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5%计收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明确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后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补办返拨或出让手续时,按上述第4种或第5种相应的情形计收补缴地价款。
(八)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批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现行土地征收(用)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30%补缴地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补缴地价款。
(九)补缴地价款类型涉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评估时按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新规划条件一并进行综合评估计收补缴地价款;单独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标准=法定年限宗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年限×延长年限×80%。
(十)成片改造中涉及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收购集体所有性质的“三旧”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负责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新规划要求直接出让给收购方,并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由收购方按上述第5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一)成片改造中涉及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新规划要求直接出让给收购方,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由收购方按上述第5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二)“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主体地块整合后一并改造,改造方案批准后实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大于改造前主体地块用地面积的,按实用地面积计核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批准后实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大于改造前主体地块用地面积的,超过主体地块的用地面积不享受“三旧”改造计核地价政策,超过主体地块的用地面积按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计核补缴地价款。
(十三)“三旧”改造涉及集体所有性质的“三地”,征地费用由改造主体负责,办理征地后按规划要求供地给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参照上述第8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四)涉及“工改商”项目需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计入补缴地价款范围,也不计入补偿原值范围。
(十五)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无法提供有效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可补缴补偿性地价款后不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性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
(十六)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过程中,因项目土地权属界限问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下限要求的,应当计收补偿性地价款,补偿性地价款参照上述第15种情形计缴。
(十七)项目因涉及需按上述第15种、第16种情形收取补偿性地价款的,其计算补缴地价款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按“两个差价”计算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或按规定未划留的用地面积)×40%;
2.按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或按规定未划留的用地面积)×补缴比例(适用上述第5种、第7种、第8种情形)。
(十八)改造项目按要求配建并且建成后产权或经营权归属改造主体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使用条件一并综合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计收补缴地价款;建成后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不予纳入,无需补缴地价款。
(十九)同一改造项目内涉及多种补缴地价款标准的,按改造前各组成地块占改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作为权重,按上述的相应补缴标准计算合并改造应补缴的地价款总额。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市场或司法裁定和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改造补缴地价款适用于上述第1种、第2种、第3种相应情形,不适用上述第4种、第5种、第6种、第7种情形计算补缴地价款。
(二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且未超出合法误差范围的,或者经批准确认兼容不同土地用途的“三旧”用地,按上述相应情形补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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