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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公积金的汕头人必看!五大新规现正征求意见

来源:房天下 2018-10-19 19:56:00

[摘要]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大幅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连年保持在高位增长,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已经显现。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大幅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连年保持在高位增长,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已经显现。汕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发布多份公告进行「节流」,缩减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高贷款门槛,并加大对滥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及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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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计划将此前发布的公告正式写入对应的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准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大单位不缴存公积金处罚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本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变动主要集中在:加大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设立账户或缴存登记的处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视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处1-5万元的罚款。

缩减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本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取消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取消职工家庭物业管理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方面,新规定要求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并对缩短了提取时间,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在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方面,租住商住住房的,按自然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度每个缴存人提取额为4800元。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在此前的规定中,夫妻双方在当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提取额为800元/月,即9600元/年。

提高公积金贷款门槛

本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在缴职工;启用根据缴存时间制定可贷额度:缴存时间1年(含)-2年的,贷款额10万元;2年(含)-3年的,贷款额 15万元;3年(含)-4年的,贷款额 25万元;4年(含)-5年的,贷款额 35万元;5年(含)以上的, 贷款额40万元。

 此外,借款人连续三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可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追索无效的,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再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分配后仍有剩余部分将直接退还借款人。

着力简化公转商贴息贷款程序

贴息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贴息贷款。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于次月划拨到借款人还款账户。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贴息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办理调查、面谈、委托征信等手续,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贴息贷款审核;(二)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核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三)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四)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另外,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可选择: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月贴息金额=当月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商业贷款年利率)。

拖欠信用卡将影响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限制公积金贷款:(一)贷款近24个月内有连续达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还清金额两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三)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两年后方可申请贷款;

(四)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近24个月内不能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记录;(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还清欠款两年后方可申请贷款;(六)信用卡当前状态(含准贷记卡)为“禁入”、“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核销”等非正常状态的,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终止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者提前收回贷款,且2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的;(二)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三)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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