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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转商”贴息贷款(意见稿) 简化流程加大个贷惠民力度

来源:汕头房天下 2018-10-19 17:28:00

[摘要] 近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发布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近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发布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自去年9月《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去年一共发放贴息贷款18笔81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23万平方米。与去年近6000笔公积金贷款相比,可见该政策在市场上或许不受欢迎。

加大个贷惠民力度 汕头“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针对贴息贷款遇冷,汕头7月施行的公积金新政加大了对贴息贷款的支持。个人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总月数× 缴存调节系数。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调节系数暂定为1.0;“公转商”贷款缴存调节系数暂定为1.3。同时,公积金中心要求受托银行加大对我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争取“公转商”贷款利率优惠,切实降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转商”贴息成本。

本次意见稿的出台,从几个细节方面有所变动。

1、贴息贷款利率

原: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贴息。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新:贴息贷款利率按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其中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贴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贴息。

2、月贴息金额

原: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新: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或当月实还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月贴息金额=当月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商业贷款年利率)

3、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原:(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积金贴息贷款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出具同意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意见书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批;

(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出具贴息贷款初审意见书予申请人。贷款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书,在二个工作日内办妥调查、面谈、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放款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放款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五)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新:(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贴息贷前审核,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办理调查、面谈、委托征信等手续,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贴息贷款审核

(二)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核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三)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意见,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四)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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