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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规划区东起嵩山路,西至衡山路,北起黄河路、南至长江路,总用地面积30.12公顷。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要求深度进行编制。
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东起嵩山路,西至衡山路,北起黄河路、南至长江路,总用地面积30.12公顷。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要求深度进行编制。
16街区A、B区:
1. 配套服务设施要求:
1) 各用地单位需配套满足自身需要的绿化、停车、物业管理、水电、环卫等设施。
2) 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关站、配电所、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 本规划图则中各建设地块土地使用强度相关指标均采用建设用地净(实)用地进行控制。用地面积和相应指标数据基于规划的合理性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控制,对应规划地块,与具体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范围可能不完全一一对应,各项规划指标在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具规划条件时须依据用地权属资料进一步核定。
2) 本规划"三旧"改造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参考"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及资料。
3) 各建设地块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活动层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 各建设地块地下空间使用须符合文本、图则的相关要求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开发的地块须按地下商业面积20%增配停车面积。
3. "三旧"改造要求:
1) 规划"三旧"项目实施改造时,应执行市政府"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
2) 属同一产权单位且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的地块,在确保各类配套指标符合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可统一规划,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量可在产权用地范围内综合平衡。
16街区C、D、E区:
说明:
1. 配套服务设施要求:1)规划于C04地块,布置小学1处,用地面积0.81公顷。规划于D03地块,布置幼儿园1处,用地面积0.25公顷。规划于D05地块,布置派出所1处,用地面积0.23公顷。此外,各用地单位还需配套满足自身需要的绿化、停车、物业管理、水电、环卫等设施。
2) 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不得小于相应括号内的建筑面积数值,单位为平方米。C06地块负一层作为商业设施,负二层及以下作为地下停车场,同时地块内设置社区服务中心(300)、卫生站(300)、文化活动站(500)各1处。D06地块配置储蓄所(150)、邮政所(150)、电信所(150)、小型垃圾转运站(100)。C05、D02、D04地块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分别为(300)、(80)、(165)。E01地块配置电力开闭所(250)1处。
3) 其他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项目其他服务设施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规划住宅兼容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的,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需要配套非独立占地的文化、商业、体育、卫生等服务设施。
4)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同一产权单位且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的用地内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可结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确保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净(实)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不低于图则的要求,按比例划留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兼容住宅,规划小学、幼儿园用地应确保独立占地,小学地下空间可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使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兼容其他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满足文本相关规定。
5) 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开关站、配电所、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 土地使用强度说明:
1) 本规划图则中各建设地块土地使用强度相关指标均采用建设用地净(实)用地进行控制。用地面积和相应指标数据基于规划的合理性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控制,对应规划地块,与具体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范围可能不完全一一对应,各项规划指标在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具规划条件时须依据用地权属资料进一步核定。
2) 本规划"三旧"改造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参考"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及资料。
3) 各建设地块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包括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活动层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容积率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 各建设地块地下空间使用须符合文本、图则的相关要求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开发的地块须按地下商业面积20%增配停车面积。
3. "三旧"改造要求:
1) 规划"三旧"项目实施改造时,应执行市政府"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
2) 属同一产权单位且同一宗建设用地红线的地块,在确保各类配套指标符合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可统一规划,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量可在产 权用地范围内综合平衡。
附件: (点击查看大图)
综合整理:汕头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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